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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台中市教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111年1月18日修正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暨「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中市教育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推動教育事業之發展及增進教育人員福利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1.推展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事項。

2.獎助教育書刊之編撰發行等事項。

3.關於台中市教育人員之福利及服務事項。

4.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5.其他有關教育事業及文化之活動。

第三條:本會設基金共新台幣參佰萬元整,由台中市教育會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立於臺中市霧峰區五福路847巷12號。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解散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十日內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第十條: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及副執行長二人,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並設行政組組長及資訊組組長各一人,辦理本會會務。

第十一條:執行秘書秉承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會一切業務。

第十二條:本會得因業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委員由董事會聘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本會組織、人事、經費、業務等重要規章另訂,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四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依法建立會計制度。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 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六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七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要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團。

第十九條:本章程訂於民國83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訂為99年1月20日;第二次修訂為100年2月23日;第三次修訂為108年1月18日,第四次修訂為111年1月1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